乙肝歧视的根源
很多人认为“歧视来源于无知”,事实上,无知并不必然导致歧视,在中国,人们对乙肝并不是缺乏认知,而是被误导了认知,正是人们被误导所产生的“错误的认知”(误解和偏见)导致了歧视的广泛发生;而国家行为的一些失误,导致了制度性的歧视。
一、乙肝医药广告刻意制造“乙肝威胁论”,散布“乙肝恐慌”。
在中国,大众媒体刊登医药广告是合法的。肝炎医药厂商和医疗机构在大众媒体上大做乙肝广告,为了恐吓众多的原本无需治疗的健康携带者也加入到治疗者的行列,这些广告普遍采取夸大乙肝的危害性和传染性的做法,大力渲染所谓“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大力渲染乙肝的传染性,在公众中制造“乙肝恐慌”。大多数社会公众就是从这些乙肝广告中认识乙肝的,公众被灌输了这样的信息之后,必然会对乙肝携带者产生恐惧和歧视!最近两年,“乙肝”医疗广告被政府禁止,但是“肝炎”医疗广告却没有被禁,以“肝炎”名义刊登的“乙肝”广告仍然随处可见。而且,受到禁止的仅仅是乙肝的“医疗”广告,乙肝的“药物”广告被没有禁止,很多乙肝药物还在刊登广告。
二、国家行为的一些失误,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并严重误导了社会认知。
1.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时要强制检测报考者的乙肝标志物,并且规定要淘汰乙肝携带者,不允许他们担任公务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许多企事业单位纷纷效仿。尽管在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可以录用乙肝携带者,但是此前十多年错误做法的示范效应已经造成,其恶劣影响非常深远。
2.我国的一些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中,含有许多歧视性的条款,对乙肝携带者做了许多不必要的限制,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同时还误导了社会认知。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饮食和食品生产行业,错误地剥夺了乙肝携带者(及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和食品生产行业的权利,同时给国人造成“乙肝病从口入”的错觉。又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从业,错误地剥夺了乙肝携带者(及丙肝携带者)从事服务行业的权利,同时给国人造成“日常接触传染乙肝”的错觉。另外,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还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药品生产行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不能从事供水行业。许多省市还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当教师。
小编提示:肝病患者首先要对自己的疾病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事事看得开,保持乐观的精神状态,积极配合治疗,这样才能加速疾病的痊愈。更多精彩内容》》》乙肝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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