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站起来,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乙肝携带者,即乙肝病毒携带者,多指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ASC),就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也有说指乙肝抗原、抗体(HBsAb)检测阳性各种模式者(表面抗体单项阳性除外),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正常。
大学生入学体检、企业招工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等各种体检标准中,均设置“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将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民挡在入学、就业和任公职的门外,而这部分人多达1.2亿。这种歧视不仅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无尽痛苦,也给他们的家人造成了诸多损害。对此,许多人选择了默默承受,但也有人勇敢站出来,采取各种方式抗议,个别极端的甚至以暴力反抗。这种现象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重视,各种维护乙肝患者和携带者的法律纷纷出台,使乙肝携带者在遭遇入学、就业歧视的时有了法律武器,在遭受乙肝歧视时,不用再默默承受。
我国反乙肝歧视的法律: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此外,近年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
不同事项维权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起诉讼。
如果在报考公务员中受到歧视,可依《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依《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如果在大学入学中受到歧视,可依《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乙肝携带者平时应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方法。注意收集“乙肝歧视”的证据包括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备随后申诉、诉讼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时使用。 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在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就有法可依,理直气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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